使用条款及条件

在線商店的條款和條件

 

TS2.商店

 

§ 1

一般規定

1.     Ts2.shop 商店按照本條例中規定的條款運營。

2.     該條例規定了產品銷售協議的締結和終止條件以及投訴程序,以及https://ts2.pro/tw/商店以電子方式提供的服務的類型和範圍,提供這些服務的規則,締結和終止的條件提供電子服務的合同。

3.     每個服務接受者在採取措施使用 https://ts2.pro/tw/ 商店的電子服務後,有義務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4.     本條例未盡事宜,適用下列規定:

4.1.   2002 年 7 月 18 日關於提供電子服務的法案,

4.2.   2014 年 5 月 30 日消費者權益法,

4.3.   2016 年 9 月 23 日消費者糾紛庭外解決法,

4.4.   1964 年 4 月 23 日的民法典和波蘭法律的其他相關規定。

 

§ 2

條例中的定義

1.     聯繫表 - https://ts2.pro/tw/ 網站上提供的表格,允許您向服務提供商發送消息。

2.     形式 登記 – https://ts2.pro/tw/ 網站上提供的表格,允許您創建帳戶。

3.     形式 訂單 – https://ts2.pro/tw/ 網站上提供的用於下訂單的表格。

4.     客戶 – 打算與賣方簽訂或已經簽訂銷售協議的客戶。

5.     消費者 – 與企業家進行與其業務或專業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合法交易的自然人。

6.     帳戶 – 標有個人名稱(登錄名)和密碼,是服務提供商 ICT 系統中的資源集合,其中收集了客戶的數據,包括有關已下訂單的信息。

7.     通訊 - 一種電子服務,允許服務接受者通過服務接受者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訂閱和接收來自服務提供商的關於商店和其中可用產品的免費信息。

8.     產品 – 商店中可用的可移動物品或服務,這是客戶與賣方之間的銷售協議的主題。

9.     法令 - 這些商店規定。

10.  店鋪 - 服務提供商在 https://ts2.pro/tw/ 上運營的在線商店

11.  賣方, , 服務提供者 TS2 SPACE 有限責任公司由華沙首都地區法院登記為企業家華沙華沙,國家法院註冊第 12 商業部門 KRS 編號:0000635058,營業地點和服務地址:Aleje Jerozolimskie 65/79,公寓號:15.03, 00-697 Warszawa,NIP:7010612151,REGON:365328479,電子郵件地址(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電話號碼:+48 223 645 800。

12.  安排 銷售量 – 客戶與賣方通過商店簽訂的產品銷售協議。

13.  服務 電子的 – 服務提供商通過商店以電子方式向服務接收者提供的服務。

14.  服務對象 – 法律賦予使用電子服務法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單位。

15.  命令 - 客戶的意願聲明構成與賣方簽訂產品銷售協議的要約。

 

§ 3

產品和訂購信息

1.     Ts2.shop 商店通過 Internet 銷售產品。

2.     商店中提供的產品是全新的,沒有物理和法律缺陷,並且已合法引入波蘭市場。

3.     商店網站上的信息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要約。通過下訂單,客戶提交了在其描述中指定的條件下購買特定產品的要約。

4.     商店網站上顯示的產品價格以波蘭茲羅提 (PLN) 為單位,包括所有組成部分,包括增值稅。價格不包括運費。

5.     商店網站上顯示的產品價格在客戶下訂單時具有約束力。無論在客戶下訂單後商店中可能發生的與個別產品相關的價格變化如何,此價格都不會改變。

6.     可以下訂單:

6.1  通過使用訂單表(https://ts2.pro/tw/ Store)的網站 - 全年每天 24 小時,

6.2  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以下地址: [email protected]

6.3  電話:+48 22 364 58 00。

7.     為了下訂單,客戶不需要在商店中註冊帳戶。

8.     客戶在商店下訂單的條件是閱讀條例並在下訂單時接受其規定。

9.     商店在商店的工作時間內執行週一至週五下達的訂單,即工作日的 9:00 至 17:00。下工作日後的訂單週六、週日、節假日15:00,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10.  促銷(銷售)產品數量有限,訂單將按照收到訂單的順序處理,直到給定產品的庫存用完。

 

§ 4

銷售協議的訂立

1.     為了簽訂銷售協議,客戶有必要根據條例第 3 條第 6 點和第 8 點使用賣方提供的方法提前下訂單。

2.     下訂單後,賣方立即確認收到。

3.     本段第 2 點中提及的接受訂單的確認書對客戶的訂單具有約束力。通過發送電子郵件確認收到訂單。

4.     確認收到訂單包括:

4.1.   確認訂單的所有基本要素,

4.2.   合同撤銷表格,

4.3.   這些規定包含有關撤銷合同的權利的信息。

5.     客戶收到本段第 4 點中提及的電子郵件後,即表示客戶與賣方之間簽訂了銷售協議。

6.     每份銷售協議都將通過購買憑證(收據或增值稅發票)進行確認,該憑證將附在產品上和/或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客戶在訂單中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

 

 

§ 5

支付方式

1.     賣家提供以下付款方式:

1.1.   通過傳統方式轉賬到賣方的銀行賬戶,

1.2.   通過電子支付系統(Przelewy24.pl、PayPal.com)支付。

2.     在傳統轉賬支付的情況下,應支付至銀行賬號:61 1140 1010 0000 4081 5300 1001 (mbank SA)  TS2 SPACE 有限責任公司,Aleje Jerozolimskie 65/79,地址:15.03, 00-697 Warsaw, NIP: 7010612151. 在轉移的標題中,輸入“訂單號......”。

3.     如果通過電子支付系統付款,客戶在開始執行訂單之前付款。電子支付系統允許您通過信用卡或從選定的波蘭銀行快速轉賬進行支付。

4.     除非銷售協議另有規定,否則客戶有義務在簽訂銷售協議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支付銷售協議項下的價款。

5.     只有在付款後才會發送產品。

 

§ 6

產品交付的成本、日期和方法

1.     由客戶承擔的產品交付成本在下訂單過程中確定,並取決於付款方式的選擇和所購買產品的交付方式。

2.     產品交付日期包括完成產品的時間和承運人交付產品的時間:

2.1.   完成產品的時間是從以下時刻起最多 5 個工作日:

和)     將根據銷售協議支付的資金記入賣方賬戶,或

二)     電子支付系統的積極交易授權,

2.2.   承運人在其聲明的期限內交付屬於可移動物品的產品,即自發貨之日起最多 5 個工作日(僅在工作日交付,週六、週日和節假日除外)。

3.     在商店購買的產品通過 Poczta Polska 或快遞公司 (DHL) 在波蘭境內和境外發送。

4.     在商店購買的產品可以在事先通過電子郵件或電話聯繫後由客戶親自領取。

 

§ 7

產品投訴

1.     保修索賠。

1.1.   商店提供的所有產品都有在波蘭共和國境內有效的保證,

1.2.   產品的保修期為 12 個月,自產品交付給客戶之日起計算,

1.3.   享有保修保護的文件是保修卡或購買憑證,

1.4.   保修不排除消費者和條例第 10 條中提及的實體的權利,這些權利由《民法典》規定的產品物理和法律缺陷的保修產生。

2.     保修索賠。

2.1.   1964 年 4 月 23 日的民法典規定了賣方對客戶的責任基礎和範圍,客戶是消費者或條例第 10 條中提及的實體和法律缺陷保證,

2.2.   有關產品缺陷的通知和相關請求的提交可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以下地址: [email protected] 或寫信至以下地址: Ts2 空間 sp. z o.o Aleje Jerozolimskie 65/79, 00-697 華沙,

2.3.   在以上書面或電子形式的消息中,請盡可能多地提供有關投訴主題的信息和情況,尤其是違規行為的類型和日期以及聯繫方式。所提供的信息將極大地促進和加快賣方對投訴的考慮,

2.4.   為了評估產品的物理缺陷,應將其交付到以下地址: Ts2 空間 sp. z o.o Aleje Jerozolimskie 65/79, 00-697 華沙,

2.5.   賣方將在提交投訴之日起 14 天內立即回應客戶的請求,

2.6.   如果投訴來自作為消費者或條例第 10 條中提及的實體的客戶 - 在投訴提交後 14 天內未考慮投訴,則視為已考慮。關於作為消費者或條例第 10 條中提及的實體的客戶的合理投訴,賣方承擔接收、交付和更換無缺陷產品的費用,

2.7.   對投訴的答復以紙質或其他耐用媒介形式提供,例如電子郵件或短信。

 

§ 8

退出協議的權利

1.     根據第 10 點 根據本款規定,同時為消費者或條例第 10 條中提及的實體的客戶簽訂遠程合同後,可以在 14 天內提交相關聲明而無需說明理由退出合同。為了趕上這個截止日期,發送商店提供的合同的撤銷聲明就足夠了。

2.     如果取消合同,則銷售合同被視為無效,消費者或條例第 10 條中提及的實體有義務將產品退還給賣方或將其交給賣方授權的人立即取貨,但不得遲於他退出合同之日起 14 天,除非賣方提出親自取貨。為了趕上最後期限,在產品到期前寄回產品就足夠了。

3.     如果退出銷售協議,產品應退回至以下地址: Ts2 空間 sp. z o.o Aleje Jerozolimskie 65/79, 00-697 華沙。

4.     消費者或條例第 10 條中提及的實體應對因超出確定產品的性質、特徵和功能所必需的方式使用產品而造成的產品價值下降負責.為了確定產品的性質、特徵和功能,消費者或法規第 10 條中提及的實體應僅以與在固定商店中相同的方式處理和檢查產品。

5.     根據本段第 6 點和第 8 點,賣方將使用消費者使用的相同付款方式退還產品價值及其交付費用,除非消費者或實體在 § 10 中提及條例明確約定,否則免費退還給他們。根據本段第 7 點的規定,退貨將立即進行,最遲在賣方收到退出銷售協議的聲明後 14 天內進行。

6.     如果消費者或條例第 10 條中提及的實體選擇了商店提供的最便宜的常用交付方式以外的產品交付方式,則賣方沒有義務補償他們因以下方式產生的額外費用:他們。

7.     如果賣方未提出從消費者或條例第 10 條中提及的實體處收取產品,則他可以扣留從消費者處收到的付款的報銷,直到消費者或提及的實體退回或交付該物品在條例第 10 條中,寄回的證明,取決於先發生的事件。

8.     根據本段第 1 點退出銷售協議的消費者或條例第 10 條中提及的實體僅承擔將產品退還給賣方的費用。

9.     消費者或條例第 10 條提及的實體可以解除合同的十四天期限自消費者或條例第 10 條提及的實體擁有產品之日起計算, 如果是服務,則從合同簽訂之日起。

10.  在銷售協議的情況下,消費者或條例第 10 條中提及的實體無權撤銷遠程合同:

10.1  其中服務的標的是非預製物品,根據消費者的規格製造或用於滿足他的個人需求,

10.2  服務標的為密封包裹寄送,因健康或衛生原因開封後無法退換的物品,若包裹在送達後開啟,

10.3  其中服務的標的物是由於其性質而在交付後與其他物品密不可分的物品,

10.4  服務標的為服務的,如賣方已在消費者明示同意的情況下全面履行服務,消費者在服務開始前已被告知,賣方履行服務後,其將失去退出合同的權利,

10.5  其中服務對像是快速變質或保質期短的物品。

11.  如果協議的另一方未能在嚴格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其義務,則賣方和客戶均有權退出銷售協議。

 

§ 9

與業務相關的規定 (B2B)

1.     本段僅包含與《條例》第 10 條中提到的《消費者權利法》所提供的保護不適用的企業家有關的規定.

2.     賣方有權在簽訂之日起 14 個工作日內撤銷與非消費者客戶簽訂的銷售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在沒有給出理由的情況下退出銷售協議,並且不會導致非消費者的客戶對賣方提出任何索賠。

3.     賣方有權限制賣方向非消費者客戶提供的付款方式,包括要求預付部分或全部銷售價格,無論客戶選擇何種付款方式以及是否簽訂銷售協議.

4.     當賣方將產品交付給承運人時,與產品相關的利益和負擔以及產品意外丟失或損壞的風險將轉移給非消費者的客戶。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不對從接受產品運輸到交付給客戶期間發生的產品丟失、短缺或損壞以及貨物運輸延誤承擔責任。

5.     如果產品是通過承運人發送給客戶的,則非消費者的客戶有義務及時檢查貨物並以此類貨物可接受的方式進行檢查。如果他發現產品在運輸過程中丟失或損壞,他有義務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來確定承運人的責任。

6.     服務提供商可以通過向非消費者的服務接受者發送終止通知,立即終止提供電子服務的合同,無需說明理由。

 

 

§ 10

消費者權益相關企業規定

1.     經營獨資企業(本款不適用於商業公司)的企業家受《消費者權益法》規定的保護,前提是與賣方簽訂的銷售協議不具有專業性質。

2.     從事本款第 1 點所述商業活動的人僅在以下範圍內受到保護:

2.1.   禁止的合同條款——所謂的辱罵性條款,

2.2.   根據條例第 7 條,對產品的物理和法律缺陷的保修責任,

2.3.   根據條例第 8 條,取消遠程合同的權利。

3.     如果與賣方簽訂的銷售協議具有專業性質,則本段第 1 點所指的企業家將失去其消費者保護權利 波蘭共和國經濟活動中央登記冊和信息,特別是其中指明的波蘭活動分類代碼。

4.     本段第 1 點中提到的企業家不受當地消費者權利監察員以及競爭和消費者保護辦公室主席為消費者提供的機構保護。

 

§ 11

電子服務的類型和範圍

1.     服務提供商允許通過商店使用電子服務,例如:

1.1.   締結產品銷售協議,

1.2.   在商店中維護帳戶,

1.3.   通訊,

1.4.   通過聯繫表發送消息。

2.     向商店中的服務接受者提供電子服務是在條例規定的條件下進行的。

3.     服務提供商有權在商店的網站上放置廣告內容。此內容是商店及其中提供的材料的組成部分。

 

§ 12

提供和締結電子服務協議的條件

1.     服務提供商免費提供條例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的電子服務。

2.     合同簽訂的期限:

2.1.   提供電子服務的合同包括在商店中提交訂單,該合同在一定期限內訂立,並在服務接受者下訂單或停止下訂單時終止,

2.2.   包含在商店中維護帳戶的電子服務供應合同是無限期簽訂的。合同的訂立在服務接受者發送完整的註冊表時發生,

2.3.   包含使用時事通訊的電子服務合同已無限期簽訂,

2.4.   提供電子服務的合同包括允許通過聯繫表向服務提供商發送消息,該合同在一定期限內簽訂,並在服務接收者發送消息或停止發送消息時終止。

3.     與服務提供商使用的ICT系統合作所需的技術要求:

3.1.   一台可以上網的電腦(或移動設備),

3.2.   訪問電子郵件,

3.3.   網頁瀏覽器,

3.4.   在網絡瀏覽器中啟用 Cookies 和 Javascript。

4.     服務接受者有義務以符合法律和體面的方式使用商店,同時考慮到尊重第三方的個人權利和知識產權。

5.     服務接受者有義務輸入與事實相符的數據。

6.     禁止服務對象提供違法內容。

 

§ 13

與提供電子服務有關的投訴

1.     與通過商店提供電子服務有關的投訴可由客戶通過電子郵件提交至以下地址: [email protected]

2.     在上述電子郵件中,請提供盡可能多的有關投訴主題的信息和情況,尤其是違規行為的類型和日期以及聯繫方式。所提供的信息將極大地促進和加速服務提供商對投訴的考慮。

3.     服務提供商會立即考慮投訴,最遲不遲於通知之日起 14 天內。

4.     服務提供商對投訴的回復將發送到投訴中提供的客戶電子郵件地址或以客戶提供的其他方式發送。

 

§ 14

電子服務提供協議的終止條件

1.     終止提供電子服務的合同:

1.1.   可以終止提供連續和無限期性質的電子服務(保留帳戶、時事通訊)的合同,

1.2.   客戶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向以下地址發送相關聲明,立即終止合同,無需說明理由: [email protected]

1.3.   如果服務接受者違反規定,特別是當服務接受者在適當的期限內停止違規的無效事先請求後提供非法內容時,服務提供者可以終止提供連續和無限期性質的電子服務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合同在提交終止合同的意願聲明之日起 7 天后到期(通知期),

1.4.   終止導致對未來有效的法律關係的終止。

2.     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接受者可以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隨時終止提供電子服務的合同。

 

§ 15

知識產權

1.     Ts2.shop 網站上發布的所有內容均受版權保護並且(受 § 15 點約束 3 和服務接受者發布的元素,在許可、版權轉讓或合理使用的基礎上使用) 擁有 TS2 SPACE 有限責任公司由首都地方法院登記在冊的企業家華沙華沙,國家法院第 12 商業部門 KRS 登記號:0000635058,營業地點和服務地址:Aleje Jerozolimskie 65/79,公寓號:15.03, 00-697 Warszawa,NIP:7010612151,REGON:365328479. 客戶對未經服務提供商同意使用https://ts2.pro/tw/網站的任何內容而對服務提供商造成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

2.     未經服務提供商明確書面同意,任何人使用構成 https://ts2.pro/tw/ 網站內容和內容的任何元素均構成對服務提供商版權的侵犯,並導致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3.     商店網站 https://ts2.pro/tw/ 上使用的所有商品名稱、產品名稱、公司名稱及其徽標均屬於其所有者,僅用於識別目的。它們可能是註冊商標。商店網站 https://ts2.pro/tw/ 上提供的所有材料、描述和照片僅供參考。

 

§ 16

最後條款

1.     通過商店達成的協議是根據波蘭法律達成的。

2.     如果條例的任何部分不符合適用法律,則應適用波蘭法律的相關規定代替條例中受到質疑的條款。

3.     商店與消費者之間的銷售協議引起的任何爭議將首先通過協商解決,以友好解決爭議為目的,同時考慮到消費者爭議庭外解決法。然而,如果這不可能或任何一方都不滿意,則爭議將根據本款第 4 點由有管轄權的普通法院解決。

4.     糾紛訴訟:

4.1.   服務提供者與服務接受者(客戶)之間發生的任何爭議,服務接受者也是消費者或條例第 10 條提及的實體,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交主管法院1964 年 11 月 17 日,

4.2.   服務提供者與非消費者的服務接受者(客戶)之間發生的任何爭議,如本條例第 9 條所述,應提交給服務提供者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

5.     作為消費者的客戶也有權使用庭外爭議解決方式,特別是在投訴程序完成後提交調解申請或仲裁法院審理案件的申請(申請可以可從網站 http://www.uokik.gov.pl/download.php?plik=6223 下載)。可在網站上找到在省級貿易檢查局運作的常設消費者仲裁法院名單:http://www.uokik.gov.pl/wazne_adresy.php#faq596。消費者還可以使用 poviat(市)消費者監察員或其法定任務包括消費者保護的社會組織的免費幫助。申訴程序結束後的庭外追索是免費的。

6.     為了友好解決爭議,消費者尤其可以通過 ODR(在線爭議解決)在線平台提交投訴,網址為:http://ec.europa.eu/consumers/odr/。